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优待政策

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优待政策

医疗优待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 , 按规定享受以下医疗保障待遇。
     (一)属地参保。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医疗补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点优抚对象,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补偿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比例报销(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可按规定给予优抚医疗补助。
     (三)医疗优惠。重点优抚对象看病就医实行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化验、优先检查、优先住院、优先取药“6 个优先”,按规定享受当地医疗机构减免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输液费、检查费、手术费、床位费等“七减免”的有关医疗服务费用。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在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时,押金“门槛费”1000 元以下的免收,1000 元以上的减收 1000 元。
     (四)医疗救助。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因患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其医疗费用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以及优抚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仍有较大困难的,可按规定向当地医保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五)定期体检。按规定享受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2 年 1 次定期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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