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待遇

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待遇

军队离退休干部

      (一)生活待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二)政治待遇。一是按照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离休退休干部的规定执行,并享受国家和安置地政府规定的社会优待。二是参加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时,可以按照军队规定着离休退休时的军装、佩戴军衔、文职符号和勋章、立功奖章。三是地方政府和省军区系统每年可以采取不同形式慰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三)医疗待遇。一是军队离休干部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离休干部同等医疗待遇,医疗费按照规定实报实销;实行离休干部医疗费单独统筹的地区,医疗费按照当地标准统一筹集、统一管理;未实行统筹的地区,按照当地国家机关离休干部保障办法由安置管理单位管理。二是军队退休干部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四)特别抚恤金。符合特别抚恤条件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病故后,由其所在县或地区级管理部门填写“特别抚恤呈报表”, 并附有关条件的档案材料复印件和牺牲病故说明,送省军区政治部审核,经大军区政治部(现为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审核批准后,到省军区后勤保障部领取特别抚恤金。(其中武警的送武警总队审核,武警总部批准。已撤销的警种部队的35从 2019 年起报省级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批准,送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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