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待遇

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待遇

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一)移交政府安置的范围和条件。移交政府安置的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下简称无军籍职工)是指军队机关、部队及纳入军队编制管理的招待所、幼儿园、装备修理机构、实习工厂、试制试验车间、营房维修机构、文印机构、军人服务社、农场(生产基地)等事业单位 1986 年以前参加工作且纳入国家劳动计划的全民固定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 2004 年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录用制干部,以及 1971 年 11 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工作 5 年以上退休退职职工。
      (二)医疗待遇。无军籍职工按照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当地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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